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138號
KSEV,111,雄簡,2138,202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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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林楊美珠
輔助人 兼 林珣瑛
訴訟代理人
林靜媛
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顓靖

被 告 邱俊斯
黃印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2 號債務人異議訴訟事件(下稱第392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187、188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本院第392號事件終結 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第392號事件已終結確定,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見本院卷第229頁)外,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第392 號事件卷明確,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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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