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喬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嘉文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