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字,112年度,172號
MKEM,112,馬交簡,172,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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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交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順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順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 5行關於「車號查詢汽車車籍」之記載應更正為「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79號




  被   告 蔡順理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順理於民國112年11月2日0時許,在澎湖縣○○市○○路0○0號 ○○○○○○O0店內飲用2瓶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0時50分許,自前述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0時56分許,自澎湖縣馬公市 興港南街右轉漁隆路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在漁隆路 11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散發酒味,於同日1時12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而查獲。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順理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汽車 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各1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 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季瑩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翁碩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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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