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吳哲維
被 告 徐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444元,及其中新臺幣40,147元自 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444元為原告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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