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豐補字第714號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應徵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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