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714號
FYEV,112,豐補,714,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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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14號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應徵裁
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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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