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DEL ROSARIO ANALIZA BAJ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in Aimi林艾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