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司調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李曉芳
相 對 人 江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 徵收2,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 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載明調解標的價額為115,237元, 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未予繳交,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 費。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