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原 告 吳明和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劉瑞文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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