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383號
KSYV,112,家補,383,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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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
張其等與被告甲○○等4人均為被繼承人黃參林之繼承人,原告之
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黃參林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
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591,174元,依前開
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18,235元(計算式:1,591
,174元×原告之應繼分1/5=318,2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8,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57,99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0分之141) 2,41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面積57,997.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 1,163,438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 17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 17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9) 17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46,3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7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 622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8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0) 1,736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9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000000000000) 1,96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中崙郵局(00000000000000) 34,73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1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138,691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00) 163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3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三多分社(00000000000000) 275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5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74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1,591,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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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