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063號
KSYV,112,司繼,7063,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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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063號
聲 請 人 姚雁淳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姚志鵬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區○○路○ 段000號六樓)於112年9月23日死亡,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陳報 遺產清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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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