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213號
KSYV,112,司家催,213,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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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余○登律師即被繼承人林○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弘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弘(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九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弘(男,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 市○○區○○里○○路00巷0號九樓)於112年1月15日死亡,經本 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4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余○登律師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 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 第374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乙份為證(均影本),是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 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 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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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