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92號
KSDV,112,除,29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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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鄭梅淑
訴訟代理人 賴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 張(下 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 字第1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 年6 月12日 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嗣聲請人於112 年6 月9 日聲請 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12 年6 月12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12 年11月12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2 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D3896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D3897 股票 1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D3898 股票 1 100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B5098 股票 1 30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E3837 股票 1 300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A1682 股票 1 60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A0630 股票 1 67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H5260 股票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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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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