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訴訟代理人 盧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587,160元 112年5月10日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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