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2號
KSDV,112,重訴,12,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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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
9,806,534元(計算式:141,186,679+8,619,855),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13,30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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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