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0號
KSDV,112,訴,490,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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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光
訴訟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陳進興
陳榮義
陳秋蘭
陳秋燕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陳連玉環所遺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 司執字第904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6日作成之 分配表次序13所載之受分配款新臺幣2,782,345元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日期:民國109年9月24日)之債權行為應予撤 銷。
二、確認被告陳進東就被繼承人陳連玉環之上開分配款應有部分 五分之一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 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 陳進東所繼承被繼承人陳連玉環對被告之債權之分配款應有 部分存在(審訴卷第9頁);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追加繼 承人陳進興、陳榮義、陳秋蘭陳秋燕(下稱陳進興等4人 )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就陳連玉環所遺如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045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9045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6日 作成之分配表次序13所載之受分配款新臺幣(下同)2,782, 345元(下稱系爭分配款)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應予 撤銷;㈡確認陳進東繼承陳連玉環之系爭分配款應有部分五



分之一存在(本院卷第258頁),是以原告追加陳進興等4人 為被告並變更聲明,其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分配款所為遺 產分割協議,訴訟標的對被告必須合一確定,核與前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陳進東為臺灣地院系爭9045執行事件之債務人, 原告為該案之債權人,被告因繼承陳連玉環陳進東之債權 ,因而向該院聲請參與分配;嗣該案因拍賣陳進東所有土地 所得案款1033萬1000元,109年7月6日作成系爭分配表,109 年10月13日實行分配,被告可獲分配系爭分配款,原告遂聲 請追加執行標的即系爭分配款,經該院於109年9月28日核發 執行命令扣押系爭分配款(109年度司執字第14282號、109 年度司執字第14123號);詎原告於112年1月9日收受該院函 文而得知被告已於109年9月26日陳報陳進東未分得系爭分配 款,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顯係脫免強制執行所為之詐害 債權行為,原告為陳進東之債權人,自得請求撤銷被告前開 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又原告就系爭分配款存有法律上之實質 利益,陳進東否認分得系爭分配款,原告之法律上利益即有 受侵害之危險,亦得提起確認之訴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就陳連玉環所遺如臺東地院系爭9045執行 事件,於109年7月6日作成之分配表次序13所載受分配之系 爭分配款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㈡確認陳 進東繼承陳連玉環之系爭分配款應有部分五分之一存在。三、被告則以:訴外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 一金融公司)雖於系爭9045執行事件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及就被告放棄系爭分配款乙事提起撤銷訴訟,然嗣後均已 撤回訴訟,原告於系爭9045執行事件中亦未就系爭分配表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且於109年10月19日具狀向臺東地院撤 回聲明異議,並獲分配執行所得239萬4430元,是以該案強 制執行程序已終結,應認原告縱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亦無法 阻止執行法院已完成之分配,故原告在私法上所謂地位受侵 害之危險即無法除去,自無確認之利益。況原告僅空言陳稱 被告有脫免強制執行所為之虛偽行為,卻未舉證以實其說, 顯見原告起訴不合法,且當事人顯然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 要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81-182頁) ㈠原告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1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 東地院聲請對陳進東為強制執行,經該院以系爭9045執行事 件受理,並拍賣陳進東所有土地,拍賣所得案款共1033萬10



00元,109年7月6日作成系爭分配表,且定分配期日於109年 10月13日實行分配,原告受償239萬4430元,受償不足額22 萬5521元,有前開判決、臺東地院109年9月14日分配期日通 知函、系爭分配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3-131頁、審訴卷 第17-20頁)。
 ㈡陳連玉環之繼承人即被告持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1號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臺東地院聲請參與分配,該院以10 9年度司執字第8844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並與系爭904 5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且受分配278萬2345元(即系爭分配款 ),惟債權人第一金融公司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院執行 司法事務官遂於109年11月4日將系爭分配款提存(臺東地院 109年度存字第82號),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案件卷證並 核閱屬實,並有提存書、臺東地院提存所112年7月10日函及 明細查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5頁、第195-197頁)。 ㈢系爭9045執行事件執行中,被告於109年9月24日具狀聲明放 棄分配(收文日期109年9月26日),有該民事陳報狀可參( 院卷第111、133頁)。
 ㈣債權人第一金融公司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臺東地 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受理,110年8月6日判決剔除系爭 分配表次序6、13所列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連玉環之債權, 其後第一金融公司因與被告和解,該公司遂撤回起訴,業經 本院調取前開執行案件卷證核閱無誤,有該案判決在卷可參 (審訴卷第127-134頁)。
五、兩造爭點
 ㈠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分 配款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 ㈡原告請求確認陳進東繼承陳連玉環之系爭分配款應有部分五 分之存在,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分 配款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 1.被告協議分割系爭分配款之過程
  查陳連玉環於108年10月31日死亡,有訃聞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99-101頁);又系爭分配款為陳連玉環之遺產一事,為 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12-313頁);另第一金融公司對 陳進東提起撤銷無償行為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5 號受理(下稱前案);再陳榮義於前案中證述:陳連玉環死 亡後,被告均未拋棄繼承,109年9月24日協議系爭分配款之 分割比例,協議內容為系爭分配款為陳秋蘭陳秋燕各拿15 萬元之手尾錢,剩餘款分為3份,由我、陳進東、陳進興



拿一份,因為陳連玉環生前由我照顧,支出款項最多,陳進 東支出最少,且陳連玉環生前已有贈與陳進東土地,陳進東 不能分,所以陳進東他那一份給我,並於109年9月26日向臺 東地院執行處陳報,被告就系爭分配款之各取得分配之金額 等語,有前案言詞辯論筆錄、109年9月26日民事申請狀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386-398頁、第111頁),另陳進東則陳稱: 系爭分配款協議分割成立日為109年9月24日,我在109年9月 26日向臺東地院執行處陳報放棄分配等語,有109年9月26日 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313頁、第111頁),再觀諸陳榮義於 109年9月26日陳報之內容,基上,堪認被告於109年9月24日 就陳連玉環之遺產即系爭分配款之分割協議為陳進興取得74 萬0030元、陳秋蘭取得15萬0030元、陳榮義取得174萬2255 元、陳秋燕取得15萬0030元、陳進東0元(下稱系爭遺產分 割協議)等情屬實。
 2.認定原告提起本件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除斥期間之理由  ⑴按前條撤銷權(即民法第244條),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 法第24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 銷權要件之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債權人知有害 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在有償行為,債權人除須知有害及 債權之事實外,並須知債務人及受益人亦知其情事時起算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陳榮義於前案證述:我們是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系爭904 5執行事件,後來陳進東的女兒陳儀珊說系爭分配款之事 ,當時有問陳進東,我們是否可以分到一些,但不知道如 何處理,後來有去問律師,才知道用這個方式(即遺產分 割)處理等語(本院卷第386-390頁);又被告於109年9 月26日具狀向臺東地院陳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內容,陳進 東於同日亦具狀陳報其放棄分配等情,均業已說明如前; 是以原告為陳進東之債權人,陳進東放棄系爭分配款之分 配,顯然影響原告債權是否得以受償,臺東地院遂於112 年1月5日檢附陳進興109年9月26日民事申請狀影本為附件 ,發函通知原告是否代位提起分割或確認陳進東就系爭分 配款之應有部分訴訟之證明,並陳報起訴證明,原告於11 2年1月30日向該院陳報其已向本院提起訴訟一事,有臺東 地院執民事執行處函、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審訴卷第21 頁、本院卷第401頁);基上,足認被告所為系爭遺產分割 協議,害及陳進東債權人即原告一事,至遲於112年1月30 日前已為原告所知悉,而得起算除斥期間;是以原告於11 2年1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並繫屬本院,有起訴狀所蓋本院



收文章可佐(審訴卷第9頁),參酌前開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尚未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應堪認定。 3.原告請求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 說明如下
  ⑴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 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 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2項定 有明文。又此撤銷權之規定,旨在保障全體債權人之利益 為目的,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債權 人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時, 得行使撤銷權。是以因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 ,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難於獲 得清償之狀態,均屬有害及債權。
  ⑵查陳進東於前案陳稱:陳連玉環死亡未留有遺產,後來突 然有系爭分配款這筆錢,臺東地院發函詢問被告5人要怎 麼分這筆錢,我聯絡陳榮義、陳進興,再找陳秋蘭、陳秋 燕,大家協議成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我不是拋棄繼承, 而是把我的那一份給陳榮義,因為陳連玉環將土地贈與給 我,而且有說要分一點給兄弟等語(本院卷第375-377頁 );又陳榮義於該前案證述:被告都知道陳連玉環對陳進 東有債權,也知道系爭9045執行事件拍賣陳進東所有土地 之事,我想要分一些錢回來,我跟其他人聯絡,再去詢問 律師後,才知道用分割遺產的方法,陳進東本來不能分, 陳進東那一份是陳連玉環的,我照顧陳連玉環,支出比較 多,我要拿二份,但如果分二份,陳進興分的會比我多, 所以才分三份,陳進東那一份給我,我拿二份,以示公平 等語(本院卷第389-392頁)。
  ⑶承上,可知陳進興等4人均知陳進東遭債權人即原告聲請強 制執行,並拍賣陳進東所有土地以清償債務;又系爭分配 款為被告繼承所得之遺產,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陳進東 本應取得一份,而陳進東卻將應取得之部分由陳榮義取得 ,並向臺東地院執行處陳報其放棄分配系爭之分款,則被 告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是以原 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分 配款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即屬有據。至原 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分配款所為遺產分割行為屬有償行為 等語,惟依被告協商成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過程,難認 其等所為屬有償行為,則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不 予憑採。




  ⑷另被告抗辯:陳連玉環生前曾贈與土地予陳進東,且陳連 玉環生前由陳榮義照顧,陳榮義花費最多,所以陳進東把 自己應取得部分給陳榮義等語,然陳榮義於前案證述:陳 進東不能分系爭分配款,陳進東那一份是陳連玉環的等語 (本院卷第391頁),互核其2人之陳述,顯有出入;況被 告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實其說,其等此部抗辯,尚難憑採 。
 ㈡原告請求確認陳進東繼承陳連玉環系爭分配款應有部分五分 之存在,是否有據?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上訴人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2.查原告係陳進東之債權人,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被告每人 取得之分配款比例、金額並非依其等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可 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陳進東就系爭分配款之應繼分比例 、應分得之金額為何即有不明,致原告無法於系爭9045執行 事件,強制執行系爭分配款,有受侵害之不安狀態存在,此 不安之危險,原告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 應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
 3.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應予撤銷一節,本院業已認定如前;又 陳連玉環於108年10月3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 被告均未拋棄繼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系爭遺產分 割協議撤銷後,系爭分配款由被告公同共有;又被告為陳連 玉環之子女,為直系血卑親屬,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應 繼分應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4條第1款規定參照 ),是以陳進東就系爭分配款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應堪 以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確認陳進 東繼承系爭分配款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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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