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
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
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8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
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