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1號
KSDV,112,訴,351,2023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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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錦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
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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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利路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