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郭玥岑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戴鵬洋
高嘉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