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毛湘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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