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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