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01號
KSDV,112,補,1301,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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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曼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84,46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2,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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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