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2年度,228號
KSDV,112,審重訴,22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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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逢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 定(112年度補字第783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1,100元,此裁定於112年7月21日 送達 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 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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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