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598號聲 請 人 楊詠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玲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