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43號
KSDV,112,司拍,343,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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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蔡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周娥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 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 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聲請對相對人林周 娥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林周娥已於民國112年11月5 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 ,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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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