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劉金貴
相 對 人 王冠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112年2月9日、1 112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1,000,000 元、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13日、112年 5月8日、112年9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2月15日、112年2月9 日、112年6月1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431 945 10000分之90 2 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431-1 965 10000分之9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4285 新興段一小段43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四層:116.4 合計:116.4 陽台: 9.31 全部 七賢一路296號4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4377建號334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