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32號
KSDV,112,司拍,33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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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劉金貴
相 對 人 王冠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4日、112年2月9日、1 112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1,000,000 元、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5月13日、112年 5月8日、112年9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2月15日、112年2月9 日、112年6月1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431 945    10000分之90   2 高雄 新興  新興  一      431-1 965    10000分之9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4285 新興段一小段43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四層:116.4 合計:116.4 陽台: 9.31 全部   七賢一路296號4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新興段一小段4377建號334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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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