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20號
KSDV,112,司拍,320,202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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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邱國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王來春即吳懷祖之繼承人、蔡秀蘭即吳懷
祖之遺囑執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暨其上6936
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
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確切之相對人(依土地及建物謄本所載,相對人為蔡秀
蘭即吳懷祖之遺囑執行人,而非劉王來春,如書寫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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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