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異議人即債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游士賢執行清算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所為之債權表異議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表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於收受本院於112年8月17日所為裁定後,於同年8月2 9日提出異議,補充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 定影本,嗣後以112年9月26日陳報狀提出公司內部客戶管理 頁面等資料表示,債務人係向異議人購買水電材料等情。二、經查:
1.查債務人到院調查時表示:我是買燈具欠他(即異議人)款 項。我總共開兩家公司,凱勝發工程有限公司、凱勝工程行 。我向他們叫材料都是以這二家名義,同時開這兩家的目的 是為節稅等語(見債務人112年11月6日調查筆錄)。 2.次查,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卷宗,卷附之該 筆買賣所開立發票之買受人確為「凱勝工程行」,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2萬4,341元,而「凱勝工程行」為債務人所 營之獨資商號,因此異議人之債權堪認屬實,且異議人於11 2年6月1日陳報之債權計算書加計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後共 計16萬1,819元,經核無不合。
三、是以,異議人對於本院於112年8月17日所為之刪除異議人債 權之債權表異議裁定,異議有理由,原提出債權表異議之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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