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06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06,202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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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債 許光輝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 1號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富邦人壽保 單解約金之等值案款,以保留保單,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 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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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