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柯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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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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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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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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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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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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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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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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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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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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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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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
人名下除有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外,別無其他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南山人壽112年9月22日函文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
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
有112年8月24日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01號函、送
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
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
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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