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6721號
KSDV,112,司執,136721,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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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7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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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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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瑞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洪瑞祥於第三人屏東 厚生郵局及臺灣銀行屏東分行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 位於屏東縣,故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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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