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3180號
債 權 人 黃美慈即安鑫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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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宗華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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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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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公司址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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