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1928號
KSDV,112,司執,131928,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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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19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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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佳芸
債 務 人 林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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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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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林屏之中華郵政等資 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 結果,本件債務人林屏係設址於高雄市楠梓區,則依前開說 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 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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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