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09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吳緣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
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00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