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815號
KSDV,112,司執,129815,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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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81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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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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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佳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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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不處之消費寄託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 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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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