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6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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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邱惠珠
債 務 人 林彥彤即林彥均即林青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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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泰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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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周秀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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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泰賜對第三人瑞商遠東公證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高雄營業處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函
查債務人林彥彤之集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
人林彥彤於第三人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有集保證券,而
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分別為高雄市楠梓區、臺北市大安區,
此有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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