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68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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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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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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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
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光盈企業
有限公司、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
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光盈企業有限公司,另於11
1年12月1日自第三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
而債務人戶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第三人光盈企業有限
公司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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