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6682號
KSDV,112,司執,126682,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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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668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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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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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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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 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光盈企業 有限公司、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 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光盈企業有限公司,另於11 1年12月1日自第三人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保, 而債務人戶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第三人光盈企業有限 公司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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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