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聲 請 人 陳文生 上聲請人陳文生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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