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96號
KSDV,112,司催,396,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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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陳文生

上聲請人陳文生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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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