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55號
KSDV,112,司促,21455,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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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志成王束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經核,(一)債務人王束卿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二)債務 人邱志成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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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