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淑芳
債 務 人 鄧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33,043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37,643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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