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137號
KSDV,112,司促,21137,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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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星辰(原名:劉瓊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星辰(原名:劉瓊臨)於民國112年04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
至民國119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8.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3日止累計1,321,979元正未給
付,其中1,316,056元為本金;5,9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星辰
(原名:劉瓊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11月12日止累計586,644元正未給付,其中570,
484元為消費款;16,1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1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劉星辰(原名:劉瓊臨)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70484元 劉星辰(原名:劉瓊臨)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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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