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洪華英
高洪玉聰
洪金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金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