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99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呂心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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