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412號
KSDV,112,司促,20412,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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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4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彩育(原名:林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林彩育
(原名:林綢春)分別於(一)、民國9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
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
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二)
、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
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
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
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9,
69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04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35元 林彩育(原名:林綢春) 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97,335元 林彩育(原名:林綢春)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92,356元 林彩育(原名:林綢春) 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92,356元 林彩育(原名:林綢春) 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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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