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362號
KSDV,112,司促,20362,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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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3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和明
債 務 人 陳毅鈞(原名:原名:陳智賢)



林美玉




一、債務人陳毅鈞(原名:原名:陳智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貳佰零捌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給付不足時,由林
美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1 2,089,383元 112年7月4日 2.24% 自112年8月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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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