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299號
KSDV,112,司促,20299,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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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99號
債 權 人 張欣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大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為何(債務人已繳4期,似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何(①釋明年息17%之依據,並提出佐證,並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息16%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②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
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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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