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977號
KSDV,112,司促,19977,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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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佳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佳祺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05日止累計50,76
0元正未給付,其中47,385元為消費款;2,175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
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1997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64元 陳佳祺 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221元 陳佳祺 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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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