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債 權 人 旺時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湘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玉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呂玉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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