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債 權 人 邱國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王來春即吳懷祖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吳懷祖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二、債務人劉王來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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