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845號
KSDV,112,司促,19845,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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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
債 權 人 邱國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王來春即吳懷祖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懷祖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二、債務人劉王來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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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