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779號
KSDV,112,司促,15779,202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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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79號
債 權 人 陳瑞榮
債 務 人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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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