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42號
KSDV,112,勞補,242,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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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112年度救字第146號
原 告 郭品
郭品
鍾文葦
鍾佳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正義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被告「林進楠」、「黃義松」等人之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於當事 人欄,其中被告「林進楠」、「黃義松」等人未記載年籍、 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特徵之資料,復未載明該等被告之住 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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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